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金融管理部门善始善终推进平台企业金融业务整改 着力提升平台企业常态化金融监管水平 |
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出台一系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平台企业金融业务发展与监管制度框架,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2020年11月以来,从依法加强监管和有效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金融管理部门督促指导蚂蚁集团、腾讯集团等大型平台企业全面整改金融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目前,平台企业金融业务存在的大部分突出问题已完成整改。金融管理部门工作重点从推动平台企业金融业务的集中整改转入常态化监管。 近期,针对蚂蚁集团及旗下机构过往年度在公司治理、金融消费者保护、参与银行保险机构业务活动、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金融管理部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蚂蚁集团及旗下机构处以罚款(含没收违法所得)71.23亿元。要求蚂蚁集团关停违规开展的“相互宝”业务,并依法补偿消费者利益。此外,针对以往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金融管理部门近期也对邮储银行、平安银行、人保财险和财付通公司等实施了行政处罚。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提升平台企业金融业务常态化监管水平,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确保同类业务适用同等监管规则,实现公平监管。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落实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金融政策措施,支持、鼓励平台企业持续提升金融普惠性,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增强国际金融竞争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需求。(完) |
银罚决字【2023】26-33号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7日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银罚决字〔2023〕26号 | 1.违反支付账户管理规定; 2.违反清算管理规定; 3.违反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规定; 4.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5.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6.违反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管理规定; 7.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3091.414113万元,罚款223115.389033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2 |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银罚决字〔2023〕27号 | 1.违反对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 2.违反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 罚款1.75亿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3 | 杭州君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银罚决字〔2023〕28号 | 1.违反对资本实力的相关规定; 2.违反对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 | 罚款2500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4 | 杭州君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银罚决字〔2023〕29号 | 1.违反对资本实力的相关规定; 2.违反对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 | 罚款2500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5 | 葛某荻[时任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3〕30号 | 对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违反支付账户管理规定; 2.违反清算管理规定; 3.违反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规定; 4.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5.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警告,罚款147.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6 | 刘某[时任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收单服务部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3〕31号 | 对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违反支付账户管理规定; 2.违反清算管理规定; 3.违反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规定。 | 警告,罚款137.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7 | 屠某威[时任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3〕32号 | 对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8 | 唐某[时任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台运营部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3〕33号 | 对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银罚决字【2023】34-38号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7日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银罚决字〔2023〕34号 | 1.违反机构管理规定; 2.违反商户管理规定; 3.违反清算管理规定; 4.违反支付账户管理规定; 5.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6.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7.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8.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9.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10.违反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管理规定; 11.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6612.388789万元,罚款242677.827882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2 | 吴某(时任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反洗钱与风险控制部负责人) | 银罚决字〔2023〕35号 | 对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违反商户管理规定; 2.违反支付账户管理规定; 3.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 警告,罚款120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3 | 吴某[时任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平台产品部(微信支付)产品运营负责人] | 银罚决字〔2023〕36号 | 对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违反商户管理规定; 2.违反清算管理规定; 3.违反支付账户管理规定; 4.违反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99.6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4 | 陈某博[时任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平台产品部(基础支付)负责人] | 银罚决字〔2023〕37号 | 对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清算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6.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5 | 许某爱(时任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3〕38号 | 对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3.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 罚款16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银罚决字【2023】39-54号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7日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银罚决字〔2023〕39号 | 1.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2.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3.违反国库科目设置和使用规定; 4.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6.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7.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8.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警告,罚款3186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2 | 陈某(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区三家店营业所负责人) | 银罚决字〔2023〕40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3 | 高某(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风雅园营业所负责人) | 银罚决字〔2023〕41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4 | 侯某颖(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林业大学营业所负责人) | 银罚决字〔2023〕42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5 | 胡某雨(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区丰台南路支行代理支行长) | 银罚决字〔2023〕43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6 | 邵某(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区靛厂营业所负责人) | 银罚决字〔2023〕44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7 | 田某梁(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区朱家坟营业所负责人) | 银罚决字〔2023〕45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8 | 徐某健(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直属支行行长) | 银罚决字〔2023〕46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9 | 王某虹(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处副处长) | 银罚决字〔2023〕47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 罚款2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10 | 王某(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运营中心结算处理员) | 银罚决字〔2023〕48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 罚款2.2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11 | 吉某刚(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3〕49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罚款3.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12 | 李某晖(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科技管理部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3〕50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3.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罚款7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13 | 刘某民(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3〕51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3.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罚款6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14 | 王某明(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3〕52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15 | 周某辉(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金融部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3〕53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3.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16 | 朱某(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3〕54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 罚款4.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银罚决字【2023】55-67号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7日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银罚决字〔2023〕55号 | 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2.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3.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4.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 5.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6.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7.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8.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9.违反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管理规定; 10.违反金融营销宣传管理规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48.67元,罚款3492.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2 | 史某(时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安全保卫部总经理助理) | 银罚决字〔2023〕56号 | 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2.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 警告,罚款20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3 | 谢某英(时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网络金融事业部副总裁) | 银罚决字〔2023〕57号 | 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10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4 | 徐某(时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运营管理部/安全保卫部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3〕58号 | 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10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5 | 丁某[时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大众客户部(后并入私行与财富管理部)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3〕59号 | 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10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6 | 张某祥(时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金融中心互联网平台团队产品运营团队产品运营岗工作人员) | 银罚决字〔2023〕60号 | 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 罚款18.3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7 | 俞某(时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风险管理部信贷运营管理室贷后管理岗工作人员) | 银罚决字〔2023〕61号 | 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 罚款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8 | 任某龙(时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金融中心北京分部通州综合团队车抵贷综拓客户经理) | 银罚决字〔2023〕62号 | 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 罚款0.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9 | 孙某强(时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渠道平台规划组经理) | 银罚决字〔2023〕63号 | 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 罚款0.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10 | 靳某阳(时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3〕64号 | 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罚款4.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11 | 李某(时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金及财富管理事业部总裁) | 银罚决字〔2023〕65号 | 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罚款6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12 | 王某晖[时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经营及消费贷款事业部常务副总裁(主持部门工作)] | 银罚决字〔2023〕66号 | 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罚款6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13 | 范某延(时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安全保卫部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3〕67号 | 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罚款4.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银罚决字【2023】68-70号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7日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银罚决字〔2023〕68号 |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3.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罚款464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2 | 陈某(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3〕69号 | 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3.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3 | 尚某瑞(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开发中心北京分中心副主任) | 银罚决字〔2023〕70号 | 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罚款6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